法律

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原告李某从B公司离职后起诉B公司,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给付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500元。庭审中,李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并出示了三张有李某曾任职部门的负责人张某签字的加班申请表进行证明。B公司否认存在加班事实,主张加班申请表上的张某的签名均系伪造。法官认为这种情形下应该对加班申请表上的签名真伪进行笔迹鉴定,问题是由原告还是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

  由于单次鉴定费用大约为1000元,三张加班申请表的笔迹鉴定费用合计约3000元。即使只鉴定单张申请表,其费用相对于该项请求的标的额1500元来说也显得非常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来明确案件事实,但一般而言,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会愿意承担鉴定费用,由此出现双方互相推诿的情况。法官此时需要确定:到底谁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以及如果该方当事人不提交鉴定申请,是否可以判定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做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该问题在实践中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