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没有保护好现场,鞭炮炸伤眼睛后仅赔2.5万

  前段时间,韶山的庞先生很郁闷:他在燃放烟花时不慎炸伤眼睛,事发后家人光顾着抢救却忽视了对现场的保护,造成维权的艰难。

  事情得从3年前说起。

  2011年春节前,庞先生的儿子搬了新家。为替儿子贺喜,上午9点左右,庞先生从当地一家经销花炮的店子买来一挂鞭炮和一个100响的大礼花,在小区楼下燃放。

  然而这时,意外发生了。在燃放过程中,庞先生眼睛不幸被炸伤,疼得在地上打滚。家人发现后,七手八脚将他送到邻近医院救治,却忽视了对现场的保护,也没有报警。

  两天后,花炮店接到庞先生家人打来的电话,才知道这件事。他们随后通知了经销商余某。

  余某与庞先生家人一起到现场察看。然而,现场已被小区搞卫生的清理,花炮的残骸已不见,调出小区的监控也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庞先生住院治疗花去9000余元,后经鉴定属八级伤残,损失达8万余元。

  之前,经销商给付了3000元慰问金。在赔偿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庞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店主及经销商赔偿8万余元。

  “当时现场冒得目击证人,花炮的残骸也冒提取。”在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店主及经销商共同承担庞先生损失的60%,即4.6万元。庞先生自己承担40%的责任。

  经销商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法院。二审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庞先生2.5万元,当即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