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官: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第一法院民三庭法官陶XX表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98万元是财务顾问服务费,但双方并没有原告所主张的合同关系,98万元服务费实际上是双方借款高额利息。

  陶XX介绍,高利贷指的是约定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已经偏离了民间借贷本意,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近年来众多民间借贷都是高利贷。为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放贷者常采用以下几种规避手段:

  手段一: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手段二:将利息算在本金中,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手段三:借据上不体现高额利息,高额利息通过口头约定,归还利息不打收条;手段四:既约定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手段五:将本金和利息分开,分别签订多笔借款合同、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给高息另行穿上“马甲”。

  法官提醒,高利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高息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收不回借款时,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收款,有的甚至导致了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