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时清偿的原则。随时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发生后,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是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原则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基本原则。随时清偿可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优先清偿的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有以下含义: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于破产债权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二是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即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费用优先受偿。
(三)比例清偿的原则。比例清偿原则是指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时,对已支付的破产费用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的比例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对已支付的共益债务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共益债务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清偿。
(四)足额清偿的原则。足额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付的费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足额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二)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特点: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