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欠条的签名不是债务人本人,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王某与李某准备结婚,李某父母收到王某的结婚礼金10000元,后因李某不愿结婚,王某请求返还礼金,李某不还,王某于是书写“2003年4月2日李某欠王某10000元,在10月还清”的欠款凭据,要求李某父亲在欠款凭据上签字,李某父亲应允签字。后李某父亲不愿还钱,诉至法院。请问: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欠条内容的主体为王某和李某,但是欠条上的签名为李某的父亲,这样该欠条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不符合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因此,该欠条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