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房动迁谁能做产权人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所以是否具有被拆迁人的资格,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有没有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都是被拆迁人,除此之外,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所以需要注意,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在法律上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权利人是一个法律术语,与“义务人”相对应,是权利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权利人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还具有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要求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