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二)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二)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三)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四)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五)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