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怎么可以免责
第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第五,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第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