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辽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提至2%

  2月13日,记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月起辽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要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辽宁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当时征收标准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按照《通知》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辽宁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要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说,此次调整之后,辽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也增加了一个百分点。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这次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标准目的就是提高教育经费,对促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