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你凭什么想加就加

  1月13日零点,一出租车车主在郑州市农业路一加油站加油。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

  短短一个半月,成品油消费税加了三次。小伙伴说:油价再降,成品油价是不是就剩税了?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将汽油消费税由每升1元增加到1.12元,将柴油消费税由每升0.8元涨到0.94元,这样本应下调的油价维持不变。接下来,财政部再两次上调燃油消费税,三连跳后的汽油消费税提到1.52元,柴油消费税提到1.2元。

  财政部玩得三级跳,幸好有发改委两次同期两次下调成品油价格保驾护航。用财政部发言人在第二次加税时的表态就是:“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不过,现在回看财政部的三次加税通知也蛮搞的。三次通知的标题依次为:《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与《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不由得让人为财政部捏一把汗,下次加税要怎么拟标题啊?“再进一步”、“再继续”抑或“进一步继续”……

  先把车主、媒体的怨恨、抱怨扔到一边,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财政部一纸通知就可以加税?并且还能与发改委通气协调,在降价的时间窗口同时加税?政府加税的任性究竟从哪里来?

  想加就加的任性

  根据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权归属于全国人代大及其常委会。简单说就是,收什么税,得人大立法才行。

  具体到消费税,征收的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在《立法法》通过后的近15年来,消费税不仅没有立法,反而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修订。

  请注意修订的时间节点。2008年下半年与2014年下半年一样,原油价格进入了下降通道,用官方话语,这就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

  这个“改革”的第一步是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中国的消费税是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与小汽车等较高档消费品征收的,是在增值税与营业税之外额外征收的。

  2008年的修订主要是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比如,免了低档护肤品的消费税,但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与实木地板等;涉及成品油,除了已有的汽油与柴油之外,把以前不征收消费税的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与航空煤油等纳入了征收范围。

  试想,要是走《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之路,那些以前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与确定税率、那些以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要提高税率,都得制定成法律条款并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是公开讨论与博弈、立法机构审议与三读通过的立法流程,一个是几个人下决定,然后国务院一个会议确认一下就过了的流程,孰难孰易不言而喻。

  这个“改革”的第二步是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就在《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修订后的一个多月后,那叫一个快。

  通知说:“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国务院果然聪明!设新的税要走全国人大立法的程序,太慢了,结果也未必能如行政权力的意;尤其是有了《立法法》之后,国务院若自行设立新税,那对《立法法》挑战也太赤裸裸了。

  正是这次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等收费”。这对政府收入显然不是利好。不过,没关系堤内损失堤外补。这个损失就从成品油消费税来补吧:先增加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再加上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与航空煤油征的消费税。

  不得不惊叹成品油消费税扩大征管范围与提高税率的效率实在太高了,要是走人大立法程序,一年以上是最起码的吧。

  现在,又一次遇到了原油价格下行周期,冻结了6年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又一次插上了飞翔的翅膀,只不过,这一次出来做这个活的不是国务院,而是财政部。国务院有人大的税收立法授权,也许其下辖的部委也就等于有授权了吧?

  税收立法授权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通过了三个授权决定,与税收相关的有两个:1984年9月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4月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由此,国务院获得了税收立法授权,走上了以“暂行条例”征税的康庄大道上。目前,在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车船税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其余15个税种,都是政府制定,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

  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110497亿,其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为22416亿与6531亿,占税收总收入的26.2%。其余除了少量的车船税之外,均为“暂行条例”之税。

  连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也暂行着呢。这一年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占税收总收入的61.8%。

  除了上述的消费税,暂行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契税与关税等。

  其中,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与房产税,都是在《立法法》通过之前就颁布暂行条例,但在《立法法》通过之后都有过一次修订,缝缝补补继续用,而不是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升为法律。这表明行政权力尤其是财税部门的利益与思维,仍主导着中国的财税制度,民意机构对征税权的控制仍是边缘化的。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这是否意味着从此以后国务院颁布的各税种暂行条例已经处于非法状态,必须升格为法律才行?答案为否。因为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决定,依然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依据1985年的此项授权,国务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这个授权决定已将1984年的授权决定覆盖。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认为:“1985年的授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改革初期,为了适应形势快速变化而做的临时授权。但现在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从应然角度看也应取消,并逐步按照正常程序让人大来立法。”

  只有1985授权决定被废止后,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才会真正废止,《立法法》税收法定的原则才会真正落地。

  所谓法治,核心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限制政府权力的核心,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将征收权收归民意机构,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进程的必然一环。这一天应该早日到来,以杜绝税想收就收的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