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证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一、保证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供反担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是指再次期间做的保障。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没有另外作出规定,都适用担保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反担保责任从什么时间或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责任,与担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属性等,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没有实际承担责任,反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期间在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前即结束,则反担保失去了法律意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

  三、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一)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2、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