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三角债务法院支持吗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

  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可以支持: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不能为了自己的债权抵消而强制别人提前清偿,加重对方的责任。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务不可抵消。

  债务人之间对三角债务无力清偿的,可以由债务人之间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