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厦门:漳州开发区12月起外资企业缴交城建税

  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我国“内外有别”的税制将退出历史舞台,有利于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据了解,1985年和1986年国务院分别颁布实施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规定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仅限于内资企业。

  随着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加,自2007年以来,国家有计划地对内外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统一,目前仅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还限于在内资企业征收。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不仅适用国务院1985年和1986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也都适用于外资企业。即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资企业,必须与内资企业一样,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