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人的过错由谁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担保人的过错提起诉讼的原告即由债权人举证。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独立担保、最高额担保),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担保人必然不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损害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鉴于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因此担保人一般并不能左右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有效在某种意义上与担保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所谓担保人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因此,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不应着眼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应着眼于担保人是否知晓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合同担保问题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就保证关系是否存在时的举证责任。当被告否认其为保证人时,应当由原告就被告曾向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就保证内容发生争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张只同意就部分债务负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时,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常态,负按份保证责任是例外情形,故应由主张曾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当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同意对新增加债务担保或对更改了的债务合同担保时,而保证人否认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负担。当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时,双方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预付款项究竟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对此,应由主张定金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合同诉讼中,如果一方证明了订立合同的基本事实,另一方主张双方约定将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就应对这一约定负举证责任。假如是解约定金,则无需再负违约责任。对定金是否属解约定金的事实,应由违约一方负举证责任。当就抵押关系存在与否发生争执,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一般应提供书面抵押合同或载有抵押条款的债权文书证明抵押关系存在,而且债权人应承担对抵押物灭失有无过错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若过错是抵押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则应由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有过错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抵押物处于抵押权人保管之下,唯有抵押权人对何种原因造成灭失、损坏最清楚,所以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抵押权人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涉及留置的诉讼中,双方至多会对留置权的存在与否发生争执。债权人主张他是合法地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债务人则主张债权人是非法扣留。合法留置的举证责任无疑应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应证明留置的财产是债务人根据此项合同关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