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多个债权人可以保全一个房子么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多个债权人分配财产分为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