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每月公积金超818.16元要纳个税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后,成都市地税局及时调整了今年成都市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根据2009年的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成都市地税局核定今年每月允许在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最高818.16元,超出这个标准的,须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成都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根据2006年下发实施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近日,成都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公布了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成都市地税局根据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出成都市2010年每月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818.16元,即:27272元×3倍×12%÷12个月=818.16元。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超过818.16元的,个税缴纳将有一定变化,否则将不会受到影响。目前,市地税局已发出通知公布了该项个税税前扣除最高标准,要求全市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按照通知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市地税局公布了税务咨询、举报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