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要素的变更

  信托关系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存续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当事人发生变更,信托关系的内容并不发生变更,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仍保持同一性而存续。信托财产,与所有关系当事人相独立,只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具有内部的统一性与独立性。相反,当拘束信托财产的信托目的发生变更时,信托关系当事人并未变更,信托关系也发生变更。这就是所谓信托要素变更的问题。

  变更后的目的与从前的信托目的明显不同时,无论目的是否实现,都应当作为原信托终止、新信托成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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