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权的方式是什么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1、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2、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