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合资、合作年限;

  (5)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职工人数和来源;

  (9)外汇收支预测;

  (10)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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