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山东国税加强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偷逃增值税行为的发生,山东省国税局于近日制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0]72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所称信息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基本生产经营信息的一种管理措施。信息备案实行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初重新备案的方法。备案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经营信息、销售信息。具体备案内容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下称《备案表》)。

  办法要求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备案表》,并随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备案表》电子数据。新开业的纳税人,应自正式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已开业纳税人,应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现有纳税人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纳税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信息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