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自愿偿还债款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问:

  我和张某是好朋友关系,2007年11月,张某向我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可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一直未还,我也知道他经济困难,所以没有向他追偿。直到今年7月份,张某才将欠我的2万元偿还给我。可到8月份,张某又向法院起诉,声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我收取他的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请问,我能胜诉吗?

  答:

  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你收取的2万元是张某偿还给你的借款,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张某也没有受到损失。因此,你收取张某偿还的2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你和张某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年,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你没有向张某主张权利,如果你2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实会丧失胜诉权,但不代表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现在张某是在诉讼时效过后,自愿履行还债义务,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张某已经自动履行还款债务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来起诉你,胜诉的应该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