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是怎样的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只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竞争同时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在这过程中就会产生交易原则,股票成交的基本原则有:

  1、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是指,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

  所谓议价就是市场调节价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共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都能找到对应于价格欺诈的明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共价格法》14条明确禁止了八种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且并不限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适用于零售市场的价格欺诈有如下几条: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遭受价格欺诈后,要求助于执法机关维权,必要证据是必可少的,消费者获得证据的手段基本有如下三种:

  1、人证,在消费时可以和朋友、同事一起进行,参与购物的整个过程,即可以作为人证;

  2、物证之一,可以在消费时录制和商家沟通的全过程,可以作为控诉的物证;

  3、物证之二,填写有能够表述商家欺诈行为的各种单据,盖有商家公章的发票、收据等;

  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证据中,我们并不是简单出示最终购买物品的价格就能证明欺诈,而证据所要表达的是商家欺诈的过程,比如像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信息,如“这个镜头比某某型号好多了,价格却差不多之类”,或者票据上写明产品的具体型号,记录上商家口头规格性能承诺等,越具体越好。这样就可以作为“价格欺诈”的证物,具备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