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低收入职工可享受减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简称《公告》)引起广泛关注。《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补充说明。其中,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但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则需要补税。
《公告》规定,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大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以前年度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税的,企业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据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大连缴纳年金的多为高收入行业和国企。去年全年,大连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4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