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分别是哪些
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分别是哪些?
(一)国家赔偿请求权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
继承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又包括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姑等。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加重损害的,则与原机关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五)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权人没有申请,则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单独提起国家赔偿——2年;
申请行政复议时提请国家赔偿——60日;
申请行政诉讼时提请国家赔偿——3个月;
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后,不可再单独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