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诉案件能否给予国家赔偿
一、存疑不诉案件能否给予国家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这种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案件,属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1、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2、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无罪结论。
3、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能证明有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认为有罪,就是无罪。无罪就应当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情形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存疑是指未查清事实,缺少证据;而免责情情形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所以才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形是不需要国家赔偿的。
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哪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
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疑案不起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