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暂不考虑征收住房空置税
“房地产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应该尽快回到原本状态。”民革江苏省委提出,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盛行,许多人买房后并不居住也不出租,加上开发商捂盘惜售,形成了大量的空置房。空置住房的大量存在,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扰乱了市场供求关系,推高了房价,应通过坚决的调控予以控制。建议尽快立法,开征住房空置税(费)。
如何合理界定空置房定义和空置税(费)的征收对象?民革江苏省委提出,空置房应是指具备了使用功能并处于空置状态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已经竣工,具备验收、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书资格,超过一定期限的未售房屋或在售房屋属于空置房;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已交付房屋,具备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条件,未自住也未出租的房屋属于空置房。在空置税(费)征收对象中,商业性建筑、公共建筑等与居住无关的房屋应排除在外。
怎样调查摸底,查实住房空置状况?民革江苏省委建议,可以根据户籍登记、房产权属登记资料,并向水、电、气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调查房屋用水、电、气情况和居住情况,综合多方面的资料,查实住房空置状况。
那么一般老百姓是否都需要缴纳空置税(费)呢?民革江苏省委建议要区别对待,采用差别税费政策。首先,征收范围应限于城镇。其次,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差别税(费)率。住房套数差别:同一业主拥有空置住房套数越多,税(费)率相应越高;住房档次差别:对高档空置住房实行比普通空置住房更高的税(费)率。空置时间差别:对新交付住房设置合理过渡期,随着空置时间的延长逐步提高税(费)率。另外,适当采取其他灵活处置措施。如,首套房因业主长期出差或驻外等原因而空置的,可免予征收;对于空置的别墅、季节性的休闲度假房产,可针对其空置期间征收较一般空置税(费)率略高的税费。
为促进空置住房物尽其用,政府可采取多种措施,比如对住房出租的,可减免所得税、中介费用补贴等。但是要严格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严格执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业主必须提供经过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能免交住房空置税(费)。
不过,对于民革江苏省委的提议,记者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江苏目前暂时没有考虑征收住房空置税。有关人士认为,征收空置税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