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写还款日期,时隔七年仍需归还
借条不写还款日期时隔七年仍需归还
7年前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条,7年后债权人才主张债权,债务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归还?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在一起借贷纠纷中驳回了债务人的上述抗辩理由,判令其立即归还7年前所欠款项。
事情发生在2002年8月11日,陈斌与一直有饲料买卖业务往来的胡可清轧账后,由债务人胡可清出具借条一份给债权人陈斌,确认胡可清共欠陈斌14535元。但之后胡可清一直未还钱。
陈斌2009年才催胡可清还款,遭胡可清拒绝,陈斌诉至法院,胡可清却以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陈斌有权随时要求胡可清支付欠款。胡可清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令胡可清立即归还7年前所欠款项。
承办法官介绍说,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借贷发生之时还是主张债权之时,这一问题许多当事人都不明白。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而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因此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主张债权时,而不是借款时。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借贷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