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增值税优惠办法3月起施行
近日,为强化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深圳市国税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圳市纳税人。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简易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