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另一种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个表述有先后顺序,就是需要先提出申请,然后在提出申请二十日之内组织听证。所以通知时间是在二十天之外。这种情况组织听证是以申请为前提,如果没人提出申请,就不会听证,也就没有二十天的组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