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破产案审理改革,佛山中院成全国试点

  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改革的试点。

  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下发的通知看到,此次试点工作将总体任务细分成六大部分,并在全国挑选两家高院、14家中院及5家基层法院,针对性地进行试点探索。其中,广东有4家中院入选,佛山中院名列其中。

  佛山中院此番被指定着重在“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及“绩效考核机制”这两项直接影响破产清算案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探索。有业内人士评价,这两项试点改革将对佛山破产审理“提速提质”起到重要作用,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破产案件质效管理的未来走向。

  “试点只是一个意向,具体路径还有待实践探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业人士透露,佛山中院之所以被“委以重任”,授权探索两项重要的破产清算领域,这与佛山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陶瓷、钢材、家具、光电生产和贸易基地不无关系。

  他表示,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尤其是华南钢贸危机的爆发及引起的连锁反应,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如果能够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则极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这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精神高度契合。

  据悉,佛山中院早在去年4月起,就开始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由中院管辖,根据案件数量配置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专职审理破产案。此外,该院先后出台《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系列规章制度,提升破产案审判效率。

  “以现有条件及之前在破产审判方式上的改革探索,我们有信心承担起试点重任。”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坦陈,此次被定为全国试点,将利于佛山进一步清除制约企业破产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此她表示,佛山下一步将着力推动一些久拖不结的破产清算积案,为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