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
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佛山中院入选,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在企业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机制方面试点探索的法院。
据了解,本次试点广东有4家中院入选,佛山中院名列其中,并获指定着重在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以及绩效考核机制这两项进行探索,将影响着我国破产案件质效管理的未来走向。
为何会选中佛山作为试点?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佛山中院被授权在这两项至关重要的破产清算领域大胆探索,除了考虑佛山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陶瓷、钢材、家具、光电生产和贸易基地,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尤其是华南钢贸危机的爆发及引起的连锁反应,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能否能够妥善处理极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
据了解,佛山中院自2013年4月起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由中院管辖,根据案件数量配置了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专职审理破产案件外,还陆续出台了《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及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佛山中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黄某某表示,佛山中院今后将着力推动一些久拖不结的破产清算积案,为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提供参考,供其他未列入试点的法院探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