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债权异议起诉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组成,而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显然包括在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中,应依法作为破产财产参与分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下称《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下称《补充通知》)第4条规定:“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

  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

  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

  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