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与代位追偿是怎样的?
一、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1、为何会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在进行借款期间,如果数额较大,往往不仅只有借贷双方,在中间都会有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誉进行担保。此时一旦债务人跑路,或者是无能力偿还相关的债务,作为保证人自然需要的进行相关的债务赔偿。
一般情况之下讨债过程中,如果身为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期间,旅行了债务人在偿还权力上的相关责任之后,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保证人具备着优先享受追偿的能力。换言之如果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将债务追讨回来之后,此时保证人通过自身的能力将债务偿还,但是此时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还没有将保证人的欠款还清。此时作为保证人来说,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清查以及拍卖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有预先的支配权力,也就是说在财产上享有事先归还的优待权力。
在法律上之所以有保证人有限追偿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于,作为债务人来说如果在保证人的帮助之下,率先将钱财归还到了债权人的名下,此时作为欠条而言里面的甲乙丙三方也就是债务人,债权人和保证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意义。因为双方的欠款条件成立,自然保证人也无法被称之为是保证人。为此前提之下,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期间,保证人有权力率先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避免双方的财产处理完毕之后,保证人则失去了追偿的对象,这样一来所造成的损失,自然是后期无法弥补的事实依据所在。
2、保证人应该怎么保障自己的优先追偿权?
因此作为保证人来说,在进行欠款担保书签署之前,要对于债务人的相关经济实力,为人人品进行进一步的系统化了解,这样再在白纸黑字上进行保证人的签署,才是最佳的明智之选。避免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将自己也纳入到需要偿还债务的范畴当中,这点是很多保证人没有认识到的领略,还是需要在这方面多一些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追溯,为自己带来更高的权益保障。
讨债之路异常艰辛,保证人是出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所考虑的均衡性代表,因此在日常的借款期间,保证人要对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重点的评估和分析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自然一旦债务人无权偿还,作为保证人来说要率先维护自己的权力,在法律上我国是享受保证人的优先追偿权,因此在日常的讨债环节当中,对于这方面的要点要格外的留意和观察,确保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让自身的权力,在法律范畴的帮助之下,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3、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