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企业人去楼空,债权人可找股东

  2013年8月12日,瑞安法院受理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在审核该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六个月内,向一家银行支付了176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还176万元发生在该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六个月内,当时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且该行为未能使企业财产受益,属于偏颇性清偿,因此判令撤销该行为,银行需返还该笔钱。

  法人故意隐匿销毁账册被追究刑责

  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对XX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发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内向该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截至2013年3月18日,XX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向该院提交全部账册以及会计凭证。后该院发现XX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财务混乱。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XX集团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故瑞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陈少丰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破产企业人去楼空,债权人可找股东

  今年3月27日,浙江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温州中院以XX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温州中院宣告XX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对XX公司破产程序予以终结。同时告知债权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