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破产清偿,或判无效,企业人去楼空,可找股东
去年以来法院共受理301起破产案件,审结218件,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些企业申请破产时却早成“空壳”,原来,财产早被转移走了,仅今年以来,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昨天,温州中院发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假破产、真逃债”严加防范和打击。
据悉,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3339人,涉及担保债权13.1亿元,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盘活资产15.93亿元,激活土地面积约969.83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这种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我们将严厉予以打击。”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称,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84万元。
据陈有为透露,目前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亟需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因此,才出台《纪要》,并就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成重点审查对象
《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有“假破产真逃债”重大嫌疑者将驳回破产申请
《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创新性提出为管理人出具调查函、调查令
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法院受理后一般会指定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进驻管理。由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纪要》创新性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
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明确管理人的三类核查工作重点
1、一年内的五类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实施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五类行为的,可予以撤销。
2、六个月内的两类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两类可撤销行为,分别为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遭受债务人财产受损;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3、其他四种典型逃废债行为
(1)关系人无效财产处置行为;(2)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行为;(3)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行为;(4)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资产混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