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个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这种情况,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使保证债务或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到期,保证人也可免除保证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则保证期间提前结束而不复存在,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从此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
(二)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不仅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而且保证债权的实体权也消灭。
(三)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如果法律允许这种约定,保证期间不仅不能发挥对诉讼时效的限缩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证人处于随时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处境,而且等于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