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履行的规则以及承担的要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等);
2、债务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3、利害第三人(如物上保证人可以代债务人履行,履行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履行标的:
1、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4、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