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经营中自融现象的法律问题
细数过往无数跑路的网贷平台,要么是自身经营不良产生亏损只能关门大吉,要么是纯诈骗的捞一票走人,还有就是因为存在自融问题,而本身财务控制能力又不强,最终导致的跑路。从比例来讲,实际上最后这一种倒占到了绝大多数,因此在监管层历次就P2P网贷进行研究的会议上,都明确提到不能自融。一直以稳健规范而享誉业内的某某平台的一位法务人士,试图从法律层面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该人士介绍,如果把自融问题单列出来看的话,可能还不至于引发老板的跑路,但如果从司法上来寻找原因的,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凡是自融的最终一定会跑路。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实际罪名分为这么几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之中,以前者的量刑为最重。在行为上对于前者有明确的行为特征的规定,一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就是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后果。对于有自融情况的平台来讲,他最终还能不能玩的下去,老板自己心里是最最清楚的。对他来讲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能够归还所有的负债,二是已经无力偿还。对于后者而言,就称之为造成后果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当初融资的目的就很有讲究了,什么叫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简单,就是你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连挪用都不算。对于有自融情况的平台而言,实际上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你融资的时候,你是否能够确保日后一定能够还款,如果你无法保证,且造成后果,那么对不起,你很可能就已经涉嫌集资诈骗了,最高可以判死刑,你说那些老板跑不跑?这真的应了那句话,不作死不会死。
自融之祸猛于虎,网贷平台当以此为戒,恪守诚信、规范、稳健的经营原则,切莫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