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西昌电力追讨2亿代偿款或无望

  随着13日西昌电力一则董事会公告的曝光,其与S*ST朝华(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因为2亿元代偿款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正式进入高潮。业内人士称,面对朝华集团股权被转让过户至建新集团等公司名下,西昌电力想讨回2亿元代偿款基本已无可能,因此其不得不向法院提出异议,而正处于股改关键阶段的朝华集团自然不愿看到这一情况的出现。

  2亿元代偿款或难收回

  由于原实际控制人朝华集团、四川立信违法违规操纵的原因,西昌电力不得不代为偿还了逾2亿元的担保债务。而就在西昌电力讨要这笔代偿款,申请冻结四川立信持有的朝华集团股份后,朝华集团却于去年12月1日公告称,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据2007年朝华科技债权方的有关协议司法裁定,四川立信持有的朝华集团5152万股已转让过户至建新集团等公司名下。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承接朝华集团债务的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江公司)已经宣布破产,西昌电力便寄希望于将朝华集团5152万股份进行司法拍卖来讨回2亿元代偿款。可是这部分股权却过户给协议受让人建新实业等三家公司,西昌电力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时要求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持有的朝华集团社会法人股。

  “西昌电力的申诉恐怕难以成功,因为朝华集团破产重组之时,债权人当时已同意以股份的形式来偿还债务。当然,最后的结果还要看法院裁定的结果。”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西昌电力的请求显得比较担忧。

  两公司大打口水仗

  面对西昌电力的异议,事件的另一方、正处于股改关键阶段的朝华集团的反应自然十分强烈,其在2009年12月29日公告称,西昌电力未认真学习《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后的公司提出非法的权利要求。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采取随意行为,混淆是非,对公司破产重整前后的股权价值不加区分。

  也许正是朝华集团上述表态点燃了西昌电力的怒火,西昌电力在13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朝华集团所谓“破产重整”及附设“好江公司”破产,是典型的滥用破产法以逃废债务连环套,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法定应当撤销的“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之情形。公司依法向主债务人朝华集团追讨代偿款,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合法行为。

  西昌电力方面称,好江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由郝江波(朝华集团法定代表人)牵头成立,而在其成立一个月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才受理了朝华集团破产重整一案。而且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的好江公司却承接了朝华集团逾20亿元的债务,并于2008年8月1日宣告破产。这些情况足以证明,好江公司从成立到消亡的唯一意义仅是掩护朝华集团逃废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