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条无担保人是否有效

  借条没有担保人有法律效力。借条只要是借款人自愿书写,载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只是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增加的第三方担保责任,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或小写金额;

  (三)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五)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等约定;

  (六)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欠条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物品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写欠条时早已存在,写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欠条则没有。在写借条时,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借用人,为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

  (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形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个简单例子。B向A借了3万元,B写了一个欠条给A,未约定还期,两年之后,若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基本会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之日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之后再主张,自然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若当初B给A写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两年后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