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

  案情简介:

  甲商场与乙家电器厂签订了一份买卖空调的。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空调,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空调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存在的问题:

  1.空调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解答:

  1.空调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空调的灭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