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律服务业能否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这种素质除了法律知识、理论以及执业技巧等业务素质以外,还有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职业道德素质。

  本文拟通过对公证员职业道德相关理论的阐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公证员道德职业道德

  前言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高速发展,在体制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接受了大陆法系公证法律制度的很多宝贵经验,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公证员也改变了原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成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遴选、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进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

  公证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人们有个认识的过程,很多人总是认为公证员就是一种证明人,无需多高的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与律师、法官、检察官无法相比,殊不知公证证明要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其涉及的内容可能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对社会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稳定、发展经济的作用。公证活动的这些特点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公证员的作用,对公证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职业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为必然性的法则、方法等,同时具有价值评价的标准的含义。德: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