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首将QQ记录作电子证据判案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冯唐新在明知小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2004年9月8日晚,冯唐新以出差为由,将小丽约到某宾馆内,见面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冯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发案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取得突破。此时,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突然翻供,不仅否认知道小丽的年龄,而且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为此,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案刑警对此案特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决定将补充侦查的重点放在获取“电子证据”上。刑警依法搜集到冯唐新通讯录及其他网友的旁证,确定冯唐新与小丽“QQ”号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厦门等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刑警获得了冯唐新与小丽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53页,其中有小丽说:“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以及冯唐新实施强奸后向其他网友介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与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辅助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证实了虚拟的聊天记录与案情事实紧密关联,从而将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紧紧锁定。
庭审中,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扎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并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