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股权查封后还能质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3款关于“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认定股权质押可以生效。
如果股权在出质之前已被查封、冻结,依《担保法》第37条第5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之规定,该股权质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故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不等于合同不生效。
(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二)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三)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六)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一)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