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认定凶宅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将房屋命名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
对“凶宅”有所忌惮是主观上的心理感受,房屋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也就存在法律规制的必要。
“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应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
日常交易实践对是否为“凶宅”的认识不断累积,最终汇聚形成相对明确的判断共识,此时方具备类型化判断的可能。“
凶宅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二:一是死亡形式,需发生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人的自然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不属于“凶宅”的范围;二是死亡地点,一般情况下需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
(一)迷信认为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
(二)发生过凶杀,自杀,谋杀,跳楼,上吊等非正常死亡的房舍。
一般说来,人们在选择“吉宅”的地址时,讲究的是居住环境的幽静、透光、通风、舒适和绿化,能够在住宅周围营造出“吉宅”的“氛围”。的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能够从古人的民宅选址中,发现其中的诸多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这些内容在很多方面用现代地质、地理、生态、生理、心理、建筑和美学等科学来得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