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公证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人必须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提存公证规则》提存人是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提存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
(三)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四)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
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
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
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
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