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媳妇分家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分家后儿媳一般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