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种类有哪些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

  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等。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1、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