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主要有: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三年时间。
在交通事故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