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
(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五)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一般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不需要交税,但拖欠的税费有可能要清偿。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